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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职务侵占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张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74********,汉族,高中文化,原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月4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19年9月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利用在柳州**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公司**、仓库**的便利,趁周末公司休息无人之时,在柳州**商贸有限公司位于柳州市柳南区**路**号**物流园**号仓内,使用公司仓库钥匙,打开公司仓库,让其弟弟张某某到公司仓库将400台爱信牌5AMT变速箱(经估价,价值2020400元)拉至**物流园,通过中间人莫某某,低价卖给柳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罗某某,并从中获利639000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7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单位报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覃柳艳

代检察员:黄春鸿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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