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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号,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本院批准,由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8日19时许,邓某甲跟几个朋友在勐腊县**镇新城农贸市场里玩桥牌。因陈某某(已判决)过来跟邓某甲粮要钱买烟和饮料,邓某甲的弟弟邓某乙便与陈某某发生争吵,随即两人发生争执,邓某甲上去劝架,后和陈某某一起来的被告人张某就上来帮忙。在打架过程中,陈军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向邓某乙腹部和左手臂处,将邓某甲的左手掌刺伤,被告人张某用凳子砸在邓某乙的右额头部位,致使邓某乙和邓某甲受伤。

经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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