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7********,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路北段**家属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未经相关机关批准,租赁西峡县**路一处房产为营业网点,合伙开办**基金会**基金西峡部,以委托理财支付高额利息的名义向100余人吸收资金累计1600余万元。至案发,该案中吸收的资金尚有900余万元未归还。

2、2014年至2015年间,张某某以河南省**合作社**分社为名,租用西峡县**镇**房屋,利用支付高息或入股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11月16日,张某某面向社会47人收取资金,共收取5326000元,已经支付本金176000元,支付利息263963元,未偿还5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司法鉴定书、收款收据、委托理财协议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于某某、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同案犯陈某某供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路  祎

乔玉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