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臧某某等22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案)(公开版)_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一刑诉〔2018〕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65********,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小学文化,住灵丘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76********,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小学文化,住灵丘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11971********,汉族,山东省宁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宁阳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2月10(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86********,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初中文化,住灵丘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8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1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臧某甲,曾用名臧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89********,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小学文化,住灵丘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41969********,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灵丘县**局**站,住灵丘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9********,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村**号,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7月9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8月10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67********,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灵丘县**部书记,住灵丘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89********,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灵丘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4月2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4月10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连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63********,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灵丘县**镇**村**号,住灵丘县**镇**村。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连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82********,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初中文化,住灵丘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71********,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初中文化,住灵丘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63********,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文盲,户籍所在地灵丘县**乡**村**号,住灵丘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62********,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文盲,山西省灵丘县人,住灵丘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78********,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小学文化,住灵丘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41991********,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小学文化,住灵丘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67********,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文盲,户籍所在地灵丘县**乡**村**号,住灵丘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7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73********,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灵丘县**乡**村**号,住灵丘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8********,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初中文化,住灵丘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4日被告人柳某某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灵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70********,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灵丘县**镇**村**号,住**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61********,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灵丘县**乡**村**号,住灵丘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8年8月9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8月21日经灵丘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丁,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41959********,汉族,山西省灵丘县人,初中文化,住灵丘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灵丘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同年3月3日经灵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灵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灵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葛某某、孔某某、张某乙、臧某甲、雷某某、冯某某、李某甲、吕某某、连某甲、连某乙、石某某、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杜某某、曹某甲、柳某某、马某某、曹某乙、张某丁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向灵丘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分别于2018年5月30日、7月3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8月30日补查重报。经审查、补侦后,灵丘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应由我院管辖。该院于2018年9月5日依法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孔某某、葛某某协商,由张使用化肥非法制造胺油炸药,并出卖给孔、葛二人。后张先后分别同被告人张某乙、臧某甲租用场地、雇佣人员开始非法制造爆炸物,并出卖牟利。

1、2017年的10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乙以每加工一车炸药支付人民币1万元的租金向被告人冯某某租用灵丘县唐之洼珍珠岩厂用作非法制造爆炸物场所。后被告人张某甲、孔某某二人先后从代县和河北衡水购得硝铵化肥5车,共计重160余吨,由被告人张某乙雇佣被告人张某丙、曹某甲、杜某某等人将购回的化肥全部加工成炸药;被告人石某某受雇负责驾车接送工人及购买柴油等,并协助、组织生产。被告人张某甲将部分加工好的炸药出卖给被告人孔某某、葛某某。被告人连某丙、连某乙受雇负责运输。

在被告人张某乙不租珍珠岩厂后,被告人张某甲让被告人臧某甲向被告人冯某某再次以相同的价格租用唐之洼珍珠岩厂用作非法制造爆炸物场所。被告人张某甲又从河北省唐山市购得硝铵化肥1车,重32吨。由被告人臧某甲雇佣被告人张某丙、胡某乙、胡某丙、胡某甲等人将购买的硝铵化肥全部加工成炸药。被告人张某甲将其中17吨卖给被告人孔某某,将剩余的炸药运至**乡**村**厂存放。被告人连某甲、连某乙受雇负责运输。

3、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乙又以每加工一吨炸药支付人民币300元的租金向被告人雷某某租用灵丘县**局**站用作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场所。被告人张某甲和孔某某二人先后三次从山西省代县和河北省唐山市购得硝铵化肥6车,共计重190余吨,由被告人张某乙雇佣被告人张某丙、曹某甲、杜某某、柳某某、马某某、曹某乙、胡某甲、胡某乙等人将购买的硝铵化肥全部加工成炸药。被告人石某某受雇负责驾车接送工人及购买柴油等,并协助、组织生产。被告人张某甲将部分加工好的炸药出卖给被告人孔某某、葛某某。被告人连某甲、连某乙受雇负责运输。

4、201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被告人葛某某、吕某某、以每加工一吨炸药支付人民币300元租金向被告人李某甲租用**乡**村**厂用作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场所。被告人张某甲、孔某某从河北省衡水市购得硝铵化肥2车,共计重64吨,由被告人臧某甲雇佣被告人胡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丙等人将购买的硝铵化肥全部加工成炸药。被告人张某甲将8.3吨炸药出卖给被告人孔某某。被告人连某甲受雇负责运输。

被告人李某甲不让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场地继续生产后,该张经被告人吕某某、李某甲联系又租用**乡**厂用作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场所。由被告人某某甲雇佣被告人胡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丙将原爆炸物制造地的剩余炸药等全部装运,被告人连某甲受雇运输到**厂内。被告人吕某某接通场内电路后,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臧某甲组织胡某丙、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丙在**厂重新加工炸药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5、 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灵丘县与被告人张某丁购买(棒状)黑炸药10袋。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袋装疑似炸药(粉末状)1121袋,净重49306.7公斤;袋装疑似炸药(棒状)10袋,净重164.5公斤;在**厂查获袋装疑似炸药1581袋,净重74762.27公斤;查获散装疑似炸药净重3042.5公斤,经鉴定均为自制铵油炸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爆炸物等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3.证人谭某某、魏某某、刘某某、路某某、白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7.银行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葛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数量大;被告人孔某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数量大;被告人连某甲、连某乙非法运输爆炸物数量大;被告人张某丁非法买卖爆炸物数量大;张某乙、臧某甲、雷某某、冯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石某某、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杜某某、曹某甲、柳某某、马某某、曹某乙非法制造爆炸物数量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葛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孔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连某甲、连某乙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丁的刑事责任,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乙、臧某甲、雷某某、冯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石某某、张某丙、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杜某某、曹某甲、柳某某、马某某、曹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军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葛某某、雷某某、李某甲、石某某、杜某某、吕某某、冯某某、曹某乙现羁押于灵丘县看守所;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天镇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丁、胡某乙、胡某甲、胡某丙、张某丙、连某甲、连某乙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天镇县看守所;被告人臧某甲、马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县看守所;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阳高县看守所;被告人柳某某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陆册,光盘叁拾陆张。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