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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张某某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的妻子宋某某与同村村民石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石某某多次要求带宋某某私奔,且两人关系被张某某发现,宋某某欲断绝与石某某的不正当关系,但遭到石某某的拒绝,石某某不断对宋某某、张某某进行纠缠、威胁、敲诈。张某某、宋某某于2019年1月21日报警,张某某又购买了砍斧、锨杠防备石某某继续纠缠。

2019年1月23日19时许,石某某电话联系张某某,欲到其家中理论。因担心石某某闹事,宋某某电话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某的妹夫王某某,两人先后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等候。当晚20时许,石某某怀揣砍刀进入张某某家中,张某某对其进行质问,并先后持锨杠、木棍等对石某某进行殴打,导致锨杠、木棍断裂成多段,被告人张某某持砍斧在一旁站立。石某某欲从大门逃离,被张某某、张某某阻止。石某某掏出携带的砍刀对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11岁的儿子张某某进行砍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持砍斧、棍对石某某进行殴打、砍击,石某某倒地后,被告人张某某持砍斧对石某某头部、腿部砍击,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身体亦多处受伤。经鉴定,石某某符合他人用具有一定重量、易于挥动的锐器作用于头面部及肢体,因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导致死亡;被告人张某某头部损伤、右手部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某头部损伤、面部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轻伤一级,左手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宋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张某某于在现场等候,被萧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当晚在江苏省**医院被萧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6.萧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共同故意录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侠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光盘拾贰张、优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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