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二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兰西县**镇**村**屯,暂住吉林省船营区**小区,农民。因犯抢劫、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执行,现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河北省乐亭县**食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虚构来绥化推广公司的粘玉米种子,并负责技术指导和回收的事实,伪造河北省乐亭县**食品有限公司公章,通过北林区**镇**村书记付某某介绍,与**村孙某某、曲某甲等14名村民签订了 《农作物粘玉米回收合同》,2017年1月18日孙某某等14人通过**村会计曲某乙将购买粘玉米种子款7.65万元汇到被告人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沈阳一家种子商店低价购买粘玉米种子,分装后通过货站发到绥化,以每斤45元的价格销售给孙某某等14名被害人。
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买车钱不够为由,向与其在推广粘玉米种子过程中相识的**村书记付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后改变电话号码,与**村及被害人付某某、孙某某等人失去联系。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吉林省公安局船营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张某某销售给各被害人粘玉米种子的包装袋子及乐亭县**食品有限公司公章印模;
2.书证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农作物粘玉米回收合同、**村粘玉米种植面积名单、中国农业银行回单、乐亭县**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说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临时羁押证明等;
3.证人徐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7人证言;
4.被害人曲某丙、孙某某、付某某等10人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未经许可经营玉米种子,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晓红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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