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张苧心,曾用名张萱,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7********,纳西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段**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苧心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张苧心虚构自己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即将到期,需要借款150万元人民币进行调头的事实,以同李某甲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其分两次向张苧心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47万元人民币。
2.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张苧心虚构朋友沈某某银行贷款即将到期,需要借款30万元人民币进行调头的事实,以冒用沈某某名义同李某甲的妻子年某某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其分三次向张苧心的招商银行账户内转账共计29.1万元人民币。
3.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张苧心虚构客户和某甲在富滇村镇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需要借款25万元人民币进行调头的事实,以冒用和某甲名义同李某甲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其分五次向张苧心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4万元人民币。
4.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苧心虚构同事张某某在富滇村镇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需要借款60万元人民币进行调头的事实,以冒用张某某名义同李某甲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其分三次向张某某建设银行账户内转账共计57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张苧心让张某某将57万元人民币转账到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内。
5.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苧心虚构同事李某丙在富滇村镇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需要借款60万元人民币进行调头的事实,以冒用李某丙名义同李某甲的妻子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其向张苧心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58.2万元人民币。
6.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张苧心虚构同事芮某某的客户和某乙在富滇村镇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需要借款64万元人民币进行调头的事实,以冒用芮某某名义同李某甲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骗其向张苧心持有的和某乙的富滇银行卡内转账60.8万元人民币。
自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张苧心为归还银行贷款及私人借款,虚构自己及银行客户的银行贷款即将到期,需要调头的事实,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方式,对李某甲实施诈骗,李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借款401.1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人张苧心。
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苧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甲还款289.7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李某甲还款14.1万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李某甲还款12万元人民币;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还款3万元人民币;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李某甲还款30万元人民币,共计348.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苧心至今仍有52.3万元人民币未归还李某甲。
7.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张苧心虚构自己需要偿还信用卡欠款的事实,向李某乙借款,并骗其向张苧心的富滇银行卡账户转账3万元人民币。
8.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苧心为偿还私人借款,以虚构自己在银行的信用贷款即将到期、虚构自己的客户在银行的贷款即将到期,需要调头的事实,共计向被害人廖某某借款15.099万元人民币。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张苧心向廖某某还款7万元人民币,至今仍有8.099万元人民币未归还廖某某。
9.2018年5月9日,被告人张苧心虚构自己朋友资金需要周转的事实,以写借条给杨某某、将作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等级证书、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杨某某的方式,骗其分十次向张苧心的微信账户转账,共计1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张苧心向杨某某还款6000元人民币,至今仍有9.4万元人民币未归还杨某某。
10.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张苧心以签订借款合同、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抵押给被害人余某某的方式,骗其向张苧心的银行账户内转账9万元人民币。
11.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苧心虚构车牌号为云P*****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所有权人为其本人的事实,以将该车辆出售给徐某某,并与徐某某签订购车合同的方式,将徐某某的1.55万元人民币骗走。
12.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张苧心虚构自己可以帮助刘某某在大研古城内经营酒吧所需证照的事实,以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骗其向张苧心的招商银行账户内转账7万元人民币;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张苧心虚构其帮助刘某某办理排污许可证,需要安装油水分离器的事实,骗刘某某向张苧心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转账4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苧心于2018年9月1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乙、和某甲、张某某、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年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苧心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苧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苧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苧心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苧心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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