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1816号
被告人张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郎溪县**乡**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0日、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起,被告人张某以帮助被害人许某某赚钱为幌子,谎称有亲属在国外可以操作炒外汇并获得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许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共计13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于案发前陆续归还85万余元。
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张某以代办签证、缴纳相关费用为由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及支付宝收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焦某某共计9.3万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9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否认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实,诈骗的犯罪事实
1.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以投资外汇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回报为幌子骗取其自2018年1月起陆续转账投资款一百多万,以代办签证为由骗取其转账7万元。
2.被害人许某某与签证办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澳大利亚签证截图证实,张某发送给其的澳大利亚签证截图系伪造。
3.被害人许某某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LidingChen提供的《说明》证实,张某并无相关亲属在国外从事炒外汇投资,其以炒外汇赚钱为幌子、以代办签证为由多次骗取许某某钱款的事实。
4.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以代办签证缴纳费用为由骗取其2.3万元。
5.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其与许某某的短信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让其假扮使领馆工作人员欺骗许某某等人,不断拖延时间以隐瞒签证实际上并未办理成功的事实真相。
第二组证据证实,资金往来情况
1.被害人许某某的工商银行转账明细、微信转账明细及其出具的《借条》证实,许某某因受骗向张某转账的相关记录;许某某向张某催讨投资款的相关情况。
2.被害人焦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2019年3月25日,其转账2.3万元签证费用至张某账户的事实。
3.被告人张某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明细等证实,其收款、返款的明细及收款后的资金去向。
4.上海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与许某某的资金往来状况、张某账户的资金交易状况。
第三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
1.郎溪县公安局十字中心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张某系被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莉
检察官助理周异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审计报告一册、其他材料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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