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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受贿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2********,汉族,广东澄海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广州**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因涉嫌职务违法,经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6日被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广州**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债务清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3.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集团**职务上的便利,为杜某某实际控制的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承揽**集团加工业务、租赁**集团下属企业广州**控股有限公司电炉以及杜某某入股**集团下属企业广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侄子宋某某(另案处理)收受杜某某给予的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175万元、在广东澄海县老家多次通过父母收受杜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4万元。

二、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集团**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甲实际控制的广东**钢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对**集团下属企业的债权偿付、**集团下属企业对其增资扩股提供帮助。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某酒楼收受陈某甲给予的玉坠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万元)。2013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某酒楼收受陈某甲给予的男士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万元)。

三、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集团**职务上的便利,为谢某某承揽广茂大厦施工项目提供帮助。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附近某酒楼收受谢某某给予的男士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玉坠、手表等物证;

2.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工商登记资料、**集团工作文件、项目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陈某甲、谢某某、何某某、林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同案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李培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4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在案的玉坠、手表等赃物及赃款(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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