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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村**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江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授意其前妻江某某(另案处理)承租位于本市凤岗镇昌盛南路5A-2,作为卷烟存放仓库。2019年10月10日6时至7时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粤BP0****货车、三轮车将卷烟运至上述仓库。

2019年10月10日,东莞市烟草专卖局联合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在上述仓库抓获张某某、张某某,查获假冒伪劣的黄鹤楼(软蓝)、双喜(软经典)等品牌卷烟11830条(价值人民币1622776.8元),在存放假烟的仓库旁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缴获假冒伪劣的利群(新版)、双喜(硬精品好日子)等品牌卷宗400条(价值人民币50000元),在本市凤岗镇昌盛南路2-2号商铺江某某经营的东莞市凤岗锦莲便利店(快乐为民便利店)内查获假冒伪劣的双喜、白沙等品牌的卷烟151条(价值人民币24920.92元),现场抓获江某某。经鉴定,上述两个现场缴获的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钟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涉案卷烟,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在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3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伍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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