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冬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88********,侗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5年6月28日因吸毒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帮被害人万某某处理手机故障的机会,将自己的指纹录入其手机作为支付密码。2019年3月31日至4月3日期间,以各种理由找万某某借手机使用,在未经万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分4次将其手机绑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14500元钱转走,同时转走其微信钱包3000元钱。案发后,张某某及其家属已赔偿万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9月29日,张某某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禹辉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