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1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街**号**单元**,现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栋**。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0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3日再次移送我院,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合伙投资管线工程、爆破工程、借款为名,先后诈骗夏某某、陈某甲等七人共计人民币261.5万元,张某某将上述款项大部份转入境外赌博网站进行所谓投资理财被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中旬至2019年9月期间,张某某以合伙投资管线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18万元。
2、2020年4月,张某某联系被害人陈某甲、江某某,谎称重庆二郎冶金生产70万吨铁合金场平项目负责人已承诺将该项目中的爆破工程交给自己承包,出示自己与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爆破工程内部承包协议,骗得陈某甲、江某某信任。张某某称该工程需人民币100万元的炸药,谎称与其它公司搭伙购买炸药价格有优惠,自己有人民币40万元,让陈某甲、江某某出资人民币60万元。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6日,陈某甲、江某某分别打款人民币各30万元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款项转入境外赌博网站,陈某甲、江某某被骗人民币各30万元。
3、2020年5月,张某某联系被害人李某甲,邀约李某甲与自己合伙承包重庆二郎冶金生产70万吨铁合金场平项目中爆破工程,每人出资50万元人民币购买炸药。张某某通过出示伪造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某乙与自己签订的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和与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爆破工程内部承包协议,骗取了李某甲信任。2020年5月21日,张某某与李某甲在涪陵城区签订了合作协议。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6日李某甲转款人民币50万元给张某某。2020年5月28日张某某又以借款走账为名让李某甲转款人民币5万元。后张某某将上述款项转入境外赌博网站,李某甲被骗人民币55万元。
4、2020年5月,被害人刘某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谎称自己已承包了重庆二郎冶金生产70万吨铁合金场平项目中爆破工程,邀约刘某甲合伙承包,各投资人民币50万元。刘某甲了解到张某某系单位正式职工,以为张某某所称系真实的,就同意合伙。2020年5月21日,在**园区张某某办公室,张某某与刘某甲签订了合作协议,刘某甲于当日转款50万元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款项转入境外赌博网站。刘某甲被骗人民币50万元。
5、2020年6月18日,被害人陈某乙通过朋友认识张某某后,张某某谎称自己已承包了重庆二郎冶金生产70万吨铁合金场平项目中爆破工程,带陈某乙指看工程现场,邀约其合伙承包,各投资人民币50万元。张某某通过出示伪造的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爆破施工合同和与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爆破工程内部承包协议,骗取了陈某乙信任。2020年6月22日,在涪陵**园区张某某办公室,张某某与陈某乙签订了合作协议。陈某乙于当日转款人民币50万元给张某某。2020年6月28日张某某又以借款走账为名让陈某乙转款人民币25万元,陈某乙只转款人民币5万元。后张某某将上述款项转入境外赌博网站。陈某乙被骗人民币55万元。
6、2020年6月,被害人邱某某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谎称自己已承包了重庆二郎冶金生产70万吨铁合金场平项目中爆破工程,邀约邱某某合伙承包,各投资人民币50万元。张某某通过出示伪造的重庆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爆破施工合同和伪造的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某乙与自己签订的工程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骗取了邱某某信任。2020年6月27日张某某让邱某某给自己转款人民币25万元,张某某给邱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称后面再签订合作协议。次日,邱某某到该工程承包单位了解,发现自己被骗后找张某某退款,张某某退还邱某某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合同资料、银行交易记录、销货清单等书证;
证人李某乙、王某某、安某某、刘某乙、胡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夏某某、陈某甲、江某某、李某甲、刘某甲、陈某乙、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在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革兵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