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张艳阳,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楼**号,住西安市碑林区**路**。2015年12月22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艳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5月22日、5月27日,被告人张艳阳在其租住房屋(西安市碑林区**路**室)容留吸毒人员蒙某某一起吸食冰毒。经尿检,被告人张艳阳与蒙某某尿检全部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艳阳的供述;4.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及照片:张艳阳、蒙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艳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阳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艳阳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艳阳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指定管辖函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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