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纪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10211958********,小学文化,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户籍地同现住地),群众,无业。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10211980********,初中文化,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街**号(户籍地同现住地),群众,无业。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纪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1日、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通过“知音诚信征婚平台”微信群与被害人孙某某,并确立恋爱关系。在双方聊天过程中,张某得知孙某某有数万元存款。3月25日,孙某某前往辽宁省辽阳市与张某见面,张某以见到存折才相信孙某某有存款为由,要求孙某某下次携带存单与其见面。4月22日,孙某某携带13张存单再次前往辽阳。见面后,张某以替孙某某保管存单并带孙某某到洗浴中心洗浴为由,要求孙某某将存单和身份证件等物品放于张某家中。当日下午,张某之子、被告人纪某携带孙某某的存单和身份证,驾车赶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于次日上午在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和津南区八里台镇天津农商银行,将存单内的11.2万余元存款取出,并存入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张某、纪某将其中6万余元挥霍。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孙某某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取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证人寇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张某、纪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纪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淑媛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纪某现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换押证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