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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回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8********,小学文化。户籍地系云南省会泽县**镇**村委**房**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因争送他人回家在会泽县**镇**村委**路上发生争吵,张某某将唐某某打伤。经鉴定,唐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九条、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移送卷宗2册。

2、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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