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公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张自力,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7********,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初中肄业,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8年10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2月27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自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8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同年5月28日、9月11日重新收案;又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张自力怀疑其妻被害人尹某某(殁年32岁)有外遇而发生争吵、打斗以致夫妻感情不和。2018年10月1日17时许,张自力在湘潭县**镇**村**组家中卫浴间内与尹某某发生争执后,先后用麻绳勒、用双手猛掐尹某某的脖子。闻讯赶来的张自力的父亲张某某强行打开卫浴间门后将正在行凶的张自力扯开,但尹某某已当场死亡。随后赶到现场的尹某某的父亲尹某某见状报警,出警民警在张自力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为:尹某某系被他人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麻绳;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等笔录;6、被告人张自力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自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轶华
2019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自力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十九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 指定辩护人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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