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镇**委。被告人张某某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6日因吸毒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润州区黄山路**宾馆**房间内,乘与其同住的被害人盛某某外出之机,从其行李箱内的窃取“LV”钱包一只,并将钱包内现金人民币3200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盗钱包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钱包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华某某的证言;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7.公安机关调取的好睡眠酒店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彪  王维培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