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5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雷霆网咖,趁被害人程某某睡觉之机,盗走程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黑色OPPO REN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99元)。
2019年12月6日3时1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表婶私房菜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路边一辆白色比亚迪秦牌小车内的一台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4元)和现金约200元。
2019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蕊心网吧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陆冬年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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