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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巷**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始,被告人张某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前往香港购进黄道益活络油药品,尔后通过其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注册的“*****”店铺以每瓶58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活络油外包装盒标示含有“薄荷脑”、“冬青油”“樟脑”等药品成分,且外包装标示有“功能:舒筋活络”、“主治:跌打肿痛,腰酸背痛,筋络抽缩”、“用法用量”等内容。2019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G民房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并查扣待售的黄道益活络油216瓶,货值12528元(人民币,下同)。通过对“*****”店铺经营数据提取统计,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共销售黄道益活络油订单17761笔,销售金额共计127489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黄道益活络油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郑某某、苏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涉案产品予以认定的复函;

5.指认、辨认笔录;

6.销售记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销售金额达128742.73元(其中未销售货值1252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良俊

2020年3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

3.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4.适用简易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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