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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合同诈骗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祥),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4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在成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都**房产经纪公司工作期间,利用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在龙泉驿区皇冠国际社区29号楼未开盘销售的情况下,对外宣称有内部渠道可以购买,并伪造合同及印章,冒用房地产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私自收取被害人诚意金、购房款及契税等。为骗取被害人信任,张某让他人冒充开发商渠道负责人等角色,与被害人进行电话联络,编造理由、拖延时间。其中:

1.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帮助购买皇冠国际**号楼**层**室房屋为由,在龙泉驿区果壳里的城小区外茶楼,冒用成都**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先后私自收取刘某甲购房诚意金10万元及契税2万元。

2.2018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帮助购买皇冠国际**号楼**层**号房屋为由,在龙泉驿区**甲房产中介公司内,冒用成都**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况某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先后私自收取被害人况某某购房诚意金、购房款135万元。

3.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以帮助购买艺锦湾**号楼**单元**层**室房屋为由,在该房屋实际并不对外售卖的情况下,冒用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乙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先后私自收取被害人刘某乙购房定金30万元、契税5万元。

被告人张某在收取上述款项之后,并未将钱款用于代购房屋,而是归还之前收取的其他客户的诚意金或购房款,并将部分款项用于炒基金、赌博。

2019年4月8日,被害人况某某报警。2019年4月9日,况某某等人找到被告人张某,并将其扭送至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晓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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