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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3********,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路**号,住盈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盈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家中贩卖给左某某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容留左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2.2020年6月底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盈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家中贩卖给左某某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容留左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3.2020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盈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家中贩卖给左某某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容留左某某在家中吸食毒品。

4.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盈江县****小区**栋**单元楼梯口贩卖给左某某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盈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家中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7月14日21时许,盈江县公安局民警在盈江县**镇****小区**栋**单元**将被告人张某某和吸毒人员王某某抓获。2020年7月14日22时许,盈江县公安局民警在盈江县**镇****小区**栋**单元**门口将吸毒人员左某某查获,从左某某右手查获其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的一包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着的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1.3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勘验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为吸毒人员而多次提供场所和毒品甲基苯丙胺供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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