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9029号
被告人张某云,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云在南昌县塘南镇联合村等地附近,多次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7日,张某云在南昌县塘南镇联合村附近,向陈某甲出售15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张某云索取其中一半毒品作为好处费。
2、2020年7月2日,张某云在昌万公路塘南镇附近自己驾驶的车内,向陈某甲出售5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随后二人一起在车内吸食了购买的毒品。
3、2020年7月12日,张某云在南昌县塘南镇二郎庙附近,向陈某甲出售11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并向陈某甲索要100元加油费用和其中一半毒品作为好处费。
4、2020年7月19日,张某云在塘南镇昌万公路附近,向陈某甲出售10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
5、2020年7月20日,张某云在塘南镇昌万公路附近自己驾驶的车内,向陈某甲出售1100元的毒品麻古和冰毒。
6、2020年7月24日,张某云询问陈某甲是否购买毒品,陈某甲遂微信转账1000元给张某云求购毒品,张某云随后以路程较远为由向陈某甲索取100元加油费,但因张某云未能拿到毒品致此次交易未果,张某云随后将该1000元退还陈某甲。
7、2020年7月29日,陈某甲向张某云转账1000元求购毒品,因张某云未拿到毒品致此次交易未果,张某云随后将该1000元退还陈某甲。
8、2020年8月2日,张某云以能买到便宜毒品为由询问陈某甲是否需要购买毒品,随后陈某甲微信转账1500元给张某云求购毒品,次日张某云在南昌县泾口大桥附近自己驾驶的车内将毒品交给陈某甲,二人一起在车内吸食了部分毒品,剩余毒品被张某云拿走。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云被公安机关从南昌市拘留所转出后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云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云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中二次属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太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云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