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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维生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张维生,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212194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号**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维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被告人张维生设立重庆**特种电池有限公司,1997年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特种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公司),1998年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张维生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2004年3月20日,张维生与重庆**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万元的价格,将**环保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电源公司,并办理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2006年4月30日,在**电源公司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张维生与王某某达成股份转让协议,以45万元的价格,将**环保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王某某,并办理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经过以上两次股权变更,**环保公司的股东变为**电源公司和王某某。

**电源公司和王某某接手了**环保公司的部分设备,将公司住所变更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号厂房,在新的公司住所生产经营。**环保公司原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的旧厂房仍由被告人张维生管理(出租收取租金)。**电源公司和王某某对张维生管理旧厂房持默许态度。2008年,**电源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王某某也不再管理**环保公司,旧厂房仍由被告人张维生管理直到2015年。

2015年4月,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规划要求,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将**环保公司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的旧厂房纳入征地范围内。被告人张维生在明知自己不再持有**环保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未将此消息告知**环保公司股东**电源公司及王某某,持本已作废而未上交的**特种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维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委托其子张某甲于2015年6月与被害单位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签订征地企业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补偿**特种公司各项费用合计3966046.2元:其中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经济合作社(旧厂房所在地合作社)领取补偿款77646.03元,重庆**实业总公司领取补偿款263470元(**环保公司正常经营的欠款,经民事判决确认),剩余补偿款共计3624930.17元转账到张某甲账户。之后张某甲将全部钱转账给张维生,由张维生进行了分配:其中约130余万元分配给了儿子张某甲,20万元分给了前妻张某乙,约200余万元分配给了女儿张某丙,剩余的钱由张维生本人使用。现公安机关已查扣张某甲退还的涉案资金92.5万元,并查封张某丙使用涉案资金购买的奔驰牌汽车一辆,查封了张某丙使用涉案资金结清贷款的位于本区石坪桥正街119号8幢6-12的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乙名下)。

2018年11月29日1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办公室传唤张维生到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经侦支队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张维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张维生有受审能力,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征地补偿协议、委托书、委托收款书、打款依据、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材料、登记表、银行交易流水、资产评估报告、土地租用合同、征地中心协议审签处理单、建筑物补偿清理登记表、征地中心资金管理办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的报案材料

4.被告人张维生的的供述和辩解;

5.受审能力鉴定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维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人民币3,624,930元(取整),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维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5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张维生现被监视居住;

2.​ 案卷三册、补充材料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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