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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福建省永泰县**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于2020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关闭小区电闸吸引住户出门查看原因从而趁机进入未锁门的住户家中的方式,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小区**座**单元内盗走被害人黄某某装有人民币20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钱包一个。

2020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上述相同作案手法,在福州市鼓楼区**花园**座**单元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某装有人民币100多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的白色挎包一个。

2020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路**村**座**单元房门敞开进入该住宅,盗走被害人周某某装有人民币2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的黑色单肩挎包一个。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黎明实验小学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2.被害人黄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勘验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二年内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一仙

检察官助理:吴颖

2020年12月7日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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