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威,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鑫,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小区**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威、王鑫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5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将他人持有的枪支、弹珠等物品存放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自己家中。2019年2月,因张某某家房子拆迁,张某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王鑫,让王鑫帮其存放枪支等物品,后被告人王威与王鑫一起到张某某家中将枪支等物品搬运至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王威家中存放。2019年4月8日,民警在王威家中查获疑似枪支5支、射钉弹数百发以及钢珠、枪支配件等物品。经鉴定,从王威家中查获的五支疑似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威、王鑫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威、王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威、王鑫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威、王鑫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王威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王鑫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科玉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威、王鑫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已装订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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