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卷毛,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镇**路**号,务工。2011年12月16日因赌博被洪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9日因吸毒被洪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7月10日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十五日,同月22日被送往荆门市沙洋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7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卷毛)多次在洪湖市**镇、监利县**镇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刘某某、邹某某、吴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其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湖市**镇**路张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旁,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每次收取现金200元,共收取李某某毒资400元;
2.2019年6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湖市**镇**路张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收取李某某毒资现金200元。
3.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湖市**镇**路张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向吸毒人员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四颗,张某甲收取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毒资1000元。
4.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洪湖市**镇**路张某某经营的摩托车修理店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收取毒资现金200元。
5.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收取吸毒人员邹某某毒资1000元后,驾车来到监利县**镇**村邹某某渔池棚子旁边,向邹某某交付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两颗。
6.2019年7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吴某某通过微信的方式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洪湖市**镇**超市附近十字街口,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一颗,收取吴某某毒资现金200元。
7.2019年7月10日,监利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洪湖市**镇**路将张某某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搜出毒品“冰毒”14包和“麻果”12粒。经取样送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编号2019-197-1、2019-197-2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称重照片、毒品上交入库登记单等书证;2.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4.电子数据;5.证人李某某、邹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在鹄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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