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84********,白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家住大理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理市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19年6月18日15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大理市上关镇马甲邑村委会路边准备再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大理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场从张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零包一个,经称量净重0.02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零包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毒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珍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补充材料2页、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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