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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穆棱市**镇**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4日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4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19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准备作案工具螺丝刀、手电筒、手套、口罩,采取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车窗玻璃砸碎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在大连市金州区作案19起,赃款共计人民币6380元,车玻璃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077元。

1.2018年8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街**号楼三禾包子铺门口,采取上述手段,将被害人高某甲车内人民币2100元盗走。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53元。

2.2018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王某甲车内黑色包1个、棕色包1个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68元。

3.2018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杜某某车内包1个及包内人民币560元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被盗包已返还被害人。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36元。

4.2018年9月6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高某乙车内钱夹1个及钱夹内人民币1200元、身份证、银行卡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53元。

5.2018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刘某甲车内钱包1个及包内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身份证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97.5元。

6.2018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街**号楼北侧,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王某乙车内单肩包1个及包内账本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被盗包已返还被害人。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02元。

7.2018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路**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韩某甲车内包1个及包内证件、钥匙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382.5元。

8.2018年9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路**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王某丙车内包1个及包内钥匙、创可贴、纸巾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02元。

9.2018年9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园**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孔某某车内电脑包1个及包内笔记本电脑1台、电源线、鼠标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02元。

10.2018年9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路**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付某某车内包1个及包内人民币150元、身份证、银行卡、公交卡、门卡等物品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被盗身份证已返还被害人。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27.5元。

11.2018年9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路**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韩某乙车内钱包1个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53元。

12.2018年9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路**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田某某车内人民币240元及钱包1个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53元。

13.2018年9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路**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单某某车内包1个及大学毕业证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大学毕业证已返还被害人。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85元。

14.2018年9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时某某车内背包1个及包内人民500元、银行卡、驾驶证、身份证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02元。

15.2018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路**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南某某车内手包1个及包内人民币100元、驾驶证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97.5元。

16.2018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孙某某车内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医保卡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238元。

17.2018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路**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姚某某车内钱包1个及包内人民币30元、身份证、银行卡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53元。

18.2018年9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路**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刘某乙车内手包1个及包内人民币300元、身份证、行驶证、银行卡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36元。

19.2018年9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大连市金州区**路**号楼下,通过上述手段,将被害人张某某车内钱包1个及包内人民币200元、身份证、港澳通行证、银行卡盗走,被盗物品无法估价。车玻璃损失价值人民币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19起,赃款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属数额较大,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文福
检  察  员:  王  海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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