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焦某某等人掩饰隐瞒所得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7〕41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继峰,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8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2002年7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5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2016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25日被抓获,次日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决定,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011984********,汉族,高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组**号。2008年01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02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森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84********,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乡**村**号附**号。2015年5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焦某某、高森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31日23时,被告人张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院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在该小区**号楼**栋楼下的一辆白色永源牌双排四座电动四轮车盗走,后交由被告人焦某某销赃。焦某某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将该车以6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高森林。随后焦某某将该车卖得赃款中的4000元交给张某某,自己从中获利2600元。被告人高森林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将该车以13000元的价格销赃,从中获利49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四轮车价值人民币24140元。

2、2017年4月22日23时,被告人张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院内,将被害人董某某放在该小区**号楼**栋与**栋之间的一辆白色永源牌双排四座电动四轮车盗走,后交由被告人焦某某销赃。焦某某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将该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高森林,随后焦某某将赃款中的3750元赃款交给张某某,自己从中获利1250元。被告人高森林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将该车留为私用。经鉴定,被盗电动四轮车价值人民币23085元。

3、2017年4月25日凌晨1时,被告人张某某到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北300米路西一家属院内,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小区楼梯口的一辆白色雅迪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62元。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387元;被告人焦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47225元;被告人高森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7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3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犯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某某、高森林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涉案数额均为人民币47225元,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焦某某、高森林均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启民

2017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