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374号
被告人张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集团等处,虚构婆婆生病住院、婆婆摔伤需要手术、家里有急事等理由向被害人何某某、王某甲、郑某某等20余人借钱,共骗取人民币约7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及支付宝信息,电话通话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主体查询详情单,随案移送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某、刘某甲的证言,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关于2名受害者未报案的情况说明,关于未按时关押的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甲、权某某、何某某、隆某某、姚某某、戚某某、司某某、倪某某、代某某、郭某甲、张某乙、刘某乙、邵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冯某某、王某甲、郭某乙、王某丙、黄某某、时某某、朱某某、任某乙、梁某某、郑某某、张某丙、刘某丙等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赶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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