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火云邪神),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11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向宿州市城管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提出在宿州市埇桥区**路**商城**号楼门前占用道路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申请,同年8月12日城管局向被告人张某某下发了行政许可通知书,被告人张某某遂开始在**商城门前经营停车场收费。因张某某收费行为造成该地点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反映强烈。城管局分别于2016年2月17日、19日,先后向被告人张某某下达《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拆除隔离设施、停止违法占道收费行为。同年3月8日,城管局与被告人张某某签订协议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人张某某应立即停止在**商城前的占道收费行为、自行拆除隔离设施,城管局一次性补偿给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3.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无异议。但被告人张某某仍于2016年2月18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采取用破旧自行车、水泥浇筑的块状物或骑电动车堵路、拦截等方法,雇佣他人轮流值班对**商城门前设置的52个免费停车位收取费用,每辆车按停车时间长短或每车次人民币5元、10元、20元不等,每天硬要人民币约二、三百元,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硬要停车费的过程中,因部分被害人慑于其网络恶名“火云邪神”及其现实的人身危险性等,而被迫交停车费,但被告人张某某对不愿交停车费的被害人采取殴打、辱骂、追逐、恐吓等手段硬要停车费。其中:
1.被害人张某乙因平时经营手机店,时常开车到**商城拿手机配件,每次停车时均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停车费人民币5元。2016年五、六月份,被害人张某乙开车再次去**商城拿物品,因时间短暂而未给被告人张某某停车费。被告人张某某遂跟着车辱骂,又强行拉开车门坐在被害人张某乙的腿上辱骂,朝其脸上吐吐沫。
2.2016年八、九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商城门口骑着电动车堵住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五菱面包车,要求其先交费再驶入停车场。被害人李某甲以该停车场是免费停车场等正当理由予以拒绝,遭到被告人张某某的辱骂。被害人李某甲因气不过而下车欲和被告人张某某理论,被告人张某某见状,冲上来一把抓住被害人李某甲的裆部,撕扯其衣服及脸部,致李某甲衣服、脸部被撕烂等,且恐吓:“今天不活了,跟你拼命”等。因民警及时出警,被害人李某甲才得以解脱。后李某甲到附近**手机店买手机时,被告人张某某唆使其孙子孙某某殴打被害人李某甲。被害人李某甲因被围观人告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惹不起而未报警。
3.2017年六、七月份,饶某某开车带着已身孕七、八个月的妻子赵某甲到**商城欲为其孩子参加兴趣班报名,准备把车开到停车位,因未交停车费而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纠纷理论。被告人张某某因遭到被害人赵某甲的“这是免费停车场,你有什么资格收费,你收费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等一连串的质问,遂上前朝其脸上扇巴掌。被告人张某某的此节行为,遭到围观群众的议论。
4.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骑电瓶车阻拦被害人王某甲的车辆驶入上述免费停车场,并用手使劲拍车窗,强行索要停车费。被害人王某甲暂未找到零钱,便和被告人张某某商议欲通过扫微信或买完商品持现金再交停车费等,遭到被告人张某某的辱骂、撕抓。被害人王某甲继续在车里找到了五枚一元的硬币交给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方放行车辆驶入。因车位已满,被告人张某某遂指使王某甲将车违规停在他人店铺前,后王某甲发现交警巡逻而驶离。
5.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对前来**商城停车未交停车费的经某某辱骂。被害人经某某以该处是免费停车场等正当理由而不交费,被告人张某某遂用手袭击被害人经某某的下体,被害人经某某被迫交纳停车费。
6.2018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害人谢某某在上述地点临时停车,因未交停车费遭到被告人张某某的撕抓。被告人张某某因该车停留长达半小时,强行收取了被害人谢某某停车费人民币20元。被害人谢某某对此次收费数额表示异议,遭到被告人张某某的斥责威胁。
7.2018年5月份,被害人韩某某准备从一路口驶入上述地点停车,因当时有车辆驶出,而在此等候。被告人张某某骑电动车冲过来辱骂索要停车费,被害人韩某某与其理论,被告人张某某遂用电动车撞击轿车右前车门,致车门凹瘪等损坏。被害人韩某某慑于被告人张某某的恶名“火云邪神”及其现实的人身危险性,未敢再理论而随即离开,自行前往修车部维修车门。
8.2018年6月下旬的一天,家住车某某何某某安徽省利辛县的车某某及其妻子何某某开车到宿州**商城办事,被张某某设置的墩子拦在停车场外。被告人张某某索要停车收费并限制停车时间。被害人车某某交给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5元。被害人车某某把车停在停车场约十分钟,被告人张某某用手使劲拍打车某某的车,车某某闻讯赶来,被张某某要求再交钱,何某某提出质问,遭到被告人张某某侮辱性谩骂。车某某被迫又交给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5元,开车准备走时,何某某言语表示不满,被告人张某某边骂边一瘸一拐追赶,被害人车某某、何某某恐慌离开。
9.家住宿州市埇桥区小隅口的被害人马某某经常在上述停车场停车,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因马某某不愿交停车费对其辱骂、撒泼、袭击下体。
被告人张某某除采取上述方法硬要停车费外,还对周围商户采取任意损毁物品等手段,硬要所谓的停车服务费。其中:
2008年至2011年年底,宿州市埇桥区**商城**KTV(以下简称KTV)原经营人为了客人的进出方便,承租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一间门面,每年租金人民币12万元。2012年,被害人赵某乙接手经营该KTV并投资人民币100余万元进行了装修。被告人张某某以换人经营了,要求被害人赵某乙另行支付房租费(当时距租赁期满尚有六个月),每年房租费人民币16万元。被害人赵某乙因张某某索要高额房租费而不再继续租赁张某某的该间门面,被告人张某某遂带人砸了该KTV的装饰,亦不退还六个月的房租费及4万元押金。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禁止前来该KTV消费的客人停车,或声称KTV关门了等手段,阻挠、刁难该KTV正常经营。被害人赵某乙为避免KTV经营扩大损失,于2013年被迫交给被告人张某某所谓的停车服务费人民币35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案发抓获经过、行政许可办结通知书、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协议、收据及户籍证明等书证和其它证明材料;
2.证人高某某、张某丙、祝某某、梅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张某丁、王某丙、张某乙、李某甲、饶某某、王某甲、韩某某、经某某、车某某及赵某乙等七十八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多次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玉宏
检察员:胡宁生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玖佰贰拾壹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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