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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泰兴市,住江苏省泰兴市********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7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五金机电城C区38号门市,趁被害人孙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其放在玻璃货柜上的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1130元)盗走。2020年4月22日,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人员从收购人处查获上述涉案手机,且已发还给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6涉案手机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现场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韩铁柱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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