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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6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8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在丰台区******中心店内,窃取店内物品oppo牌手机一部、华为荣耀手机一部、苹果牌ipad一台。经认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65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110接处警记录、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博

检察官助理 武玥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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