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多次介绍李某某、杨某某至本区**街道**宾馆、**酒店等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所得赃款平分,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通话记录、微信转账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一虎
检察官助理 卢娉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仑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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