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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刘捡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街道**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醴陵市**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醴陵市**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捡,曾用名刘检,绰号阿泽,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95********,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醴陵市**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醴陵市**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普华,绰号华少,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醴陵市**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醴陵市**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理,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6********,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原**市**局辅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街道**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醴陵市**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醴陵市**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剑,醴陵市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顶云,曾用名张顶方,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醴陵市**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醴陵市**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尚奇,醴陵市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丁,绰号坨坨、米坨,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1月14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醴陵市**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醴陵市**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宝强,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醴陵市**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醴陵市**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刘捡、杨普华、钟理、张顶云、张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陶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张顶云、张某甲、陶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醴陵市**街道**道**大厦**楼经营“***足浴中心”,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张顶云(张某甲的堂兄)。2019年7月,为扩大经营,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钟理经协商,邀集被告人刘健、杨普华、刘某某(在逃)、龙某某(在逃)一起组织失足妇女卖淫,采取失足妇女上门服务、店内服务等方式,以每次8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为男性顾客提供性服务。

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提供场所,被告人刘捡负责统计账目、发放盈利、工资。被告人钟理利用其为**市**局***派出所辅警的身份,负责向张某某等人提供公安机关的抓嫖信息。被告人张顶云每月领取5000元的工资,负责“***足浴”店内的事务及卖淫女的日常管理。被告人张某某、刘捡、杨普华、刘某某、龙某某、张顶云均以“***足浴中心”为依托,招揽失足妇女,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发布招嫖信息、对外招嫖。被告人张某甲、陶某某负责卖淫业务推广、联系嫖客、收取嫖资。

被告人张某某在组织卖淫的过程中可分得纯利润的40%,在张顶云分得利润后,将其中部分利润分给被告人钟理。被告人刘捡、杨普华、刘某某、龙某某各分得纯利润的15%。

被告人张某某、刘捡、杨普华、钟理等人自开始组织失足妇女卖淫,至2019年9月25日被抓获,非法获利达15万余元。

2019年09月25日晚,醴陵市**局民警对“***足浴中心”进行检查,抓获被告人张顶云、刘捡、杨普华、张顶云、张某甲、陶某某,以及失足妇女银某某、蒋某某、邓某某、谷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等人,并查获涉案手机数部。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钟红波被醴陵市**局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陶某某向醴陵市**局缴纳37500元暂扣款。经查,有以下卖淫嫖娼行为:

1.2019年9月23日晚22时许,通过被告人张某甲拉客招嫖和介绍,在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告人张顶云的安排下,李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在醴陵市***办事处“****酒店”612房内与失足妇女银某某发生性交行为;

2.2019年9月24日晚22时许,通过被告人张某甲拉客招嫖和介绍,在被告人张顶云的安排下,罗某某在醴陵市**路“**酒店”4099房内以1000元的价格与失足妇女银某某发生性交行为;

3.2019年9月17日晚16时许,通过被告人陶某某拉客招嫖和介绍,在被告人张某某的安排下,黄某某在醴陵市**路“**酒店”207房内以1100元的价格与失足妇女陈某某发生性交行为;

4.2019年9月24日晚22时许,在被告人张顶云的安排下,谢某某在醴陵市**路“**宾馆”8408房内以1000元的价格与匡某某发生性交行为;

5.2019年9月24日17时许,通过被告人陶某某拉客招嫖和介绍,在被告人张顶云的安排下,钟某乙在醴陵市**道的“**宾馆”8202房内以900元的价格与卖淫女银某某发生性交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3部;2、照片、说明、户籍信息、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银某某、李某某、罗某某、蒋某某、邓某某、谷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匡某某、谢某某、钟某乙、张某丁、肖某某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张顶云、刘捡、杨普华、陶某某、钟理、张某甲的供述;5、辨认笔录4份;6、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顶云、张某甲、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捡、杨普华、钟理、张顶云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陶某某明知张某某、刘捡等人组织妇女卖淫,仍为其招募嫖客,提供协助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刘捡、杨普华、钟理、张顶云为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刘捡、杨普华、钟理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顶云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陶某某为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陶某某、张顶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刘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杨普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钟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张顶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其能通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丽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捡、杨普华、钟理、张顶云、张某甲均被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887406****。

2.随案移送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3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手机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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