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红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71********,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住江苏省丹阳市**豪都**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张红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红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间,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南京**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镇江分公司**期间,注册成立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后变更为南京**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丹阳分公司),期间,雇佣被告人张红某等人担任丹阳分公司**、**、**等职务,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发放宣传单册、开理财会等方式,推出年化收益为5%-14%不等的易乾月、易乾季、易双季、易满年、易定季、易定顺等理财产品,以转让债权的名义,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变相吸收存款。被告人张红某在任职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3078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2008.46万元,造成2437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5923.18万元。
被告人张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侦破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冷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红某及同案犯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某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红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晓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红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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