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8〕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01961********,汉族,高中文化,住天津市河西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路**路**排**号。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2018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第一中心医院D区13楼骨科西区住院部04-06病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产生矛盾,被告人张某某持水果刀猛捅被害人张某乙前胸一刀,致张某乙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被匕首类锐器刺破心脏致心脏破裂死亡。
当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洪伟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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