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分院公诉刑诉〔2018〕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01961********,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河西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路**路**排**号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系叔侄关系。

2018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第一中心医院D区13楼骨科西区住院部04-06病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乙产生矛盾,被告人张某某持水果刀猛捅被害人张某乙前胸一刀,致张某乙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被匕首类锐器刺破心脏致心脏破裂死亡。

当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刘洪伟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