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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刘某、杨某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号。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定州市**镇**村**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市民,住定州市**城**室。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锋,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镇**村**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刘某、杨某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受河北省**县梁某某(在逃)的指使,在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免费开车、享受分红”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王某甲等人存款共计20190000元。

2、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受梁某某的指使,在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免费开车、享受分红”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孙某某等人存款共计13820000元。

3、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受梁某某的指使,在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免费开车、享受分红”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席某某等人存款共计10890000元。

4、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杨某锋受梁某某的指使,在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免费开车、享受分红”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王某乙等人存款共计66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刘某、杨某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刘某、杨某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刘某、杨某锋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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