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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罪)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听力残疾人),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宿舍。2003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的多个网吧内共实施盗窃行为7起,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10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凡辰(搞事)网吧内,趁被害人夏某某睡着,将其一部Iphone 6s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8元。

2. 2017年10月7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文志网吧内,趁一名上网人员睡着时偷取其一部手机后逃离现场。 

3.2017年10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梦之恋网吧内,趁被害人胡某某睡着,将其一部VIVO Y67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4.2018年10月12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千兆网吧内,趁被害人杜某某睡着,将其一部OPPO findx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749元。

5.2019年5月5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文志网吧内,趁一名上网人员睡着时偷取其一部手机,因被旁人发现而归还失主,继而逃离现场。

6.2019年5月5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万象网吧内,趁被害人汤某某睡着,将其一部Iphone 7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98元。

7. 7.2019年10月8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开发区万象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甲睡着,将其一部OPPO A7手机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相关照片、扣押材料、情况说明、谅解书、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胡某某杜某某汤某某陈某甲的陈述;4.武汉市新洲区物价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局物价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红内里羁押在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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