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常年感情不和,被害人马某甲经常酗酒,酗酒后多次殴打张某某,张某某遂心生怨恨。2019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害人马某甲回家后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并拿出手机做出挥打张某某的动作,被告人张某某见状,遂取出事先买好的放置在自己卧室枕头底下的瑞士折叠刀实施报复,拿刀对着被害人马某甲左腿大腿正面部位戳了一刀。后被害人马某甲于当日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甲符合单刃尖刀类工具刺破左侧股动脉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拨打110,一直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基本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马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正
检察官助理 栾雪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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