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来到天津市河西区**小区,以爬阳台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宋某某家中行窃,偷走戒指、手串、玉镯等多件物品。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小区,以爬阳台撬窗的方式分别进入被害人魏某某、殷某某家中行窃,在殷某某家中偷走15000元现金和黄金项链一条,后将黄金项链以3200元变卖。经DNA鉴定,送检的窗户把拭子中检出的STR分型,与张某某的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2097×1028。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英德市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足迹串并报告单、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殷某某、魏某某、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5.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讯问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补充材料壹份,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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