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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立本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张立本,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户籍所在地鹤峰县**镇**路宿舍,住鹤峰县**镇**路**号**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4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立本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张立本应鹤峰县居民刘某某(另案处理)邀约,租用鹤峰县**镇**楼**,纠集该县人员向某某、罗某某、郑某某等十余人以“打麻将”、“打百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约30万元。张立本负责联系赌客、兑换筹码、抽取水钱。张立本担任股东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立本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金交款单、银行交易流水、借条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向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4.被告人张立本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立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本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立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立本与刘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立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华清

                                 检察官助理:乐  琪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立本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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