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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立新诈骗、盗窃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乡**街**队**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立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大阳村等地,谎称要购买香溪名门限价房并以刘某某的名字办理房产证,张某某提出由自己出首付款,后张某某伪造了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付款三十五万元收据,将该收据交给刘某某。2019年4月18日,张某某以让刘某某交房款尾款的名义,骗取刘某某公积金54000元后被分批支取。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张某某以交房款名义,以刘某某名义从宁波银行贷款300000元(转入刘某某62170001400********建设银行账户),后被张某某分批支取。2019年8月2日张某某以交房款名义,以刘某某名义从宜信普惠贷款公司贷款89296.81元(转入刘某某62220304090********工商银行账户),后被张某某分批支取。

2、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自己能给被害人刘某某调动工作,但需要花钱打点,从刘某某处骗取现金3000元,后谎称需要给教育局长和王处长送礼,从刘某某处骗取现金10000元。2019年10月,为让刘某某相信此事,张某某让其亲戚张某某冒充“教育局王处长”和刘某某通电话,又以调动工作送礼的名义从刘某某处多次骗取人民币22850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谎称他派到秦皇岛的业务员被打,要到秦皇岛公安局花钱保人,分三次从刘某某处通过微信转账骗取人民币15200元。

4、2019年3月2日至9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可以申请二维码赚钱,多次骗被害人刘某某以其名义在手机上完成贷款申请验证等步骤,申请支付宝网商贷共计人民币30590元,目前该贷款张某某尚未归还的本金为人民币16269.26元;2019年8月8日至9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同样名义,多次骗刘某某以其名义在手机上申请微粒贷24000元,目前均未归还;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同样名义,骗刘某某以其名义在手机上申请卡牛瑞贷7000元;2019年11月9日至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同样名义,骗刘某某以其名义在手机上申请微信卡卡贷80000元,案发前张某某偿还该贷款人民币18185.44元。

5、2016年6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偷偷支取被害人刘某某账号为01430499801********的建设银行工资存折存款共计人民币156250元;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相同方法偷偷支取被害人刘某某623501011522********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工资款共计人民币53710元;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相同方法偷偷支取被害人刘某某62170001400********建设银行卡股票款共计人民币45100元。

6、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偷拿刘某某的手机,以刘某某的名义申请中国人寿保单借款人民币14617.51元。

7、2019年6月10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偷拿被害人刘某某手机,偷用支付宝花呗5961.83元。

8、2017年,张某某称自己做二手车生意需要使用信用卡,让刘某某以自己名义办理了62508508********兴业银行信用卡、6259760********光大银行信用卡;后张某某利用刘某某名义陆续申请了49845130********浦发银行信用卡,62596502********建设银行信用卡、62260199********民生银行信用卡、62591902********邮政银行信用卡、52016913********交通银行信用卡、622689101357********中信银行信用卡和62585900********工商银行信用卡;2017年至2019年11月期间 ,被告人张某某将以上9张以及刘某某自己办的51837766********中国银行信用卡冒用,截止至案发共计欠款本金279725.87元。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使用被害人刘某某622689101357********中信银行信用卡,在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刘某某的名义申请中信银行圆梦金贷款共计人民币119583元。

以上款项被张某某用于赌博等用途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会宁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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