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吸毒于2020年10月26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7月22日上午通过微信同程旅行平台在峨眉山市胜利镇月光印象酒店订房和付款,用黄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后在8311房间入住。当日下午16时许,张某容留高某某、罗某某、任某某在该房间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了冰毒,17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8311房间靠窗的床头下查获1袋用透明塑封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和房间的桌子上查获4袋用透明塑封袋包装的疑似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壶壶”1个。经鉴定,上述检材均检出甲基笨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张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琼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38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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