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无前科,住新城子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虚构如果张某某不“立堂口”张某某的女儿就得死亡的名义多次以帮助张某某“立堂口”为名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钱财,骗取人民币253629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亚男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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