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某刑诉〔2017〕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本市大朗镇黄草朗村展宇厂员工,暂住本市大朗镇黄草朗村福某某百货***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秦某某,广西金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某,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8月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7年9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冯某某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5月15日,冯某某提出分手遭到张某某的拒绝,张某某遂于次日20时许在冯某某上班途中纠缠冯某某至冯某某务工的本市大朗镇黄草朗村****有限公司内,后被该公司的保安人员驱离。5月17日6时许,张某某来到****有限公司门口等候冯某某下班,欲挽回感情。冯某某下班后与同事被害人唐某某(男,殁年24岁,湖南省永州市人)一起走出公司门口,张某某上前恳求冯某某与其和好,冯某某见状躲到唐某某身后,张某某欲与冯某某单独谈话却被唐某某阻拦,张某某遂与唐某某发生口角,唐某某伸手抓住张某某的脖子,张某某后退挣脱,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唐某某,刺中唐某某颈部一刀,并划伤唐某某的左胸部。唐某某被刺伤后捡了一块砖头追赶张某某,张某某即逃离现场,后唐某某流血倒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符合被锐器刺伤颈部致右锁骨下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前往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黄草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冯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水果刀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小茹
检 察 员:王笑音
代理检察员:王晓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叁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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