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泥井镇堡子村208号,2007年3月12日因犯放火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3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8年11月1日下午15时许,贾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约定总价为12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贾某某相约在山海关服务区见面,被告人张某某将20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贾某某,贾某某给张某某了约2克甲基苯丙胺。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张某某12000元。
2、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徐某某联系贩卖甲基苯丙胺。后在昌黎县广缘超市附近,被告人张某某以37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7克。
3、2019年4月12日,王某(女,化名)联系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二人谈好价格为每克550元。后二人相约在昌黎县晟禾时代小区幼儿园附近交易。被告人张某某将96.24克甲基苯丙胺放于约定地点附近的绿化带处,被民警当场抓获。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8年11月6日,昌黎县公安局泥井派出所民警对昌黎县泥井镇堡子村张某某家进行检查,从被告人张某某其西屋炕上搜查并扣押疑似毒品物品37.58克、吸毒虑管和电子称等物品。2018年11月12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张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微信资金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贾某某、徐某某、王某(化名)、李某(化名)、杨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且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凤梅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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