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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老九”),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接受郭某某和吕某某“六合彩“投注30万元,接受方某甲”六合彩“投注3万元,接受周某乙“六合彩”投注7万元,接受梅某某“六合彩”投注36万元,接受郑某甲“六合彩”投注3万元,接受胡某某“六合彩”投注6.2万余元,接受方某乙“六合彩”投注25.8万余元,接受周某甲“六合彩”投注12.5万余元,共计接收“六合彩”投注123.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投注金额报送给上家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吾悦广场被商城二楼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刑拘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情况说明银行账单

2.证人吕某某、郭某某、方某甲、周某乙、梅某某、郑某甲、韩某某、胡某某、方某乙、周某甲、郑某乙、林某甲、林某乙、梁某某、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银行电子账单。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公安案卷5册、笔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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