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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抢劫、强制猥亵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城区**道**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室。因涉嫌抢劫,于2019年9月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凌晨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沿德城区德兴路由南向北步行回家,途中遇到同向步行回住处的被害人王某某,见被害人身着睡衣,遂产生摸抱的想法。张某某尾随被害人王某某至德兴路与萱惠路路口北侧100米左右没有路灯处,上前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蒙住,拖至路东侧绿化带内,对王某某身体进行扣摸,并将王某某手机夺走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服(照片);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3.尚同霞、滕远锋、刘全森等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虹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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