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远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远安县,住远安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被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被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远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2020年4月14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分别在湖北省南漳县、远安县实施入户盗窃,共作案2次,盗窃款物价值共计12240.2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某趁无人之机进入南漳县巡检镇峡口村一组110号杨某某住宅,盗窃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两枚黄金戒指以及一块罗西尼牌18K金6519男式机械手表。后张某在宜昌市伍家岗福久源中国黄金店以7352元的价格将盗窃的黄金首饰变卖。经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表价值2875元。
2.2019年12月8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翻窗进入远安县花林寺镇凤阳村一组14号薛某某住宅,盗窃人民币17.26元以及金银首饰若干。经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金银首饰价值19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的物证照片、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远安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南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手印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忠云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羁押于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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